(2017)黑05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顺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顺,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02民初771号原告:王玉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峰,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王玉顺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顺、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王玉顺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80年11月2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王玉顺工作期间档案中王章喜名称变更为王玉顺。事实与理由:王玉顺于1980年11月20日因年龄小无法参加国企单位工作,经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七星煤矿工资科同意借用王章喜户籍信息登记上班至今,上班后单位就将档案名称王章喜变更为王玉顺,并在名称处盖章确认,当时王玉顺被分配到七星矿一线采煤工,工龄至今已有37年。2016年初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七星煤矿资源枯竭濒临破产,单位将王玉顺调转到东荣三矿上班,可由于档案名称为王章喜无法调转,现单位出具了顶名于王章喜上班证明,五险一金名称及身份信息都是王玉顺本人,档案最初体检表上的名称和照片也是王玉顺,单位及工资条上的名称也都是王玉顺,上述材料足以证实王玉顺顶名上班至今的事实。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王玉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对王玉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玉顺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1980年11月20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王章喜职工档案姓名及信息更名为王玉顺。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