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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民特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溯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特75号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蒙自市民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牟晓怡,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姜溯飞,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蒙自市淡水路红竹园C区。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姜溯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审判员  骆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