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鞠慧云与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慧云,张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220号原告:鞠慧云,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强,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鞠慧云与被告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鞠慧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