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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鞠慧云与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慧云,张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220号原告:鞠慧云,男,汉族,1970年12月30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强,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原告鞠慧云与被告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鞠慧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慧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瑞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