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河源市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初97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委托代理人:陈羡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南边好利来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春。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