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2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解记友与马瑞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记友,马瑞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904号原告:解记友,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马瑞峰,女,197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所中心。负责人:李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生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记友诉被告马瑞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记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解记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解记友负担。审判员  王瑞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