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潘景堂与李玉成、大连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景堂,大连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潘景堂,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大连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花园东园****号。法定代表人:罗忠伍,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玉成,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潘景堂与被执行人李玉成、大连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