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淑爱与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淑爱,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143号原告:黄淑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鹏,怀宁县石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MA2MX5F34C(1-1)。法定代理人:焦某,该公司经理。原告黄淑爱与被告安庆市鼎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淑爱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淑爱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淑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