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巨道与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巨道,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赵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324号原告:白巨道,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海藏路80号。法定代表人:张志雄,职务总经理。被告:赵有,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原告白巨道与被告武威市金沙建筑工程公司、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巨道撤诉。案件受理费原预收4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退回4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巨道承担。审判员 口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