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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3执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步生、严开招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步生,严开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3执6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步生,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被执行人:严开招,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执行肖步生与严开招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严开招在银行无存款,在清流县房管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肖步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跃迅审判员  宋燕芳审判员  巫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兰志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