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排水公司与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黑02执保4号交通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关于齐齐哈尔市排水公司与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民初72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星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00万元;二、查封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南马路4号泵站00单元01层01号房屋。附:(2017)黑02民初72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朱英杰联系电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