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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周文君、陈爱华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周文君,陈爱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特20号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友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文君。被申请人:陈爱华。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文君、陈爱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称:一、本案案情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不应由独任仲裁员审理,仲裁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仲裁裁决认定仲裁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错误;仲裁裁决认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不具有公平性。综上,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周文君、陈爱华称:一、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第54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双方对仲裁没有特别约定,且争议标的不超过1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仲裁符合该规则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该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二、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书所列明的其他申请撤销理由,都不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申请撤销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查。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20日,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连仲字第0771号裁决: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周文君、陈爱华支付违约金60869.67元。本院认为,根据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争议标的不超过100万元,且双方对仲裁简易程序没有特别约定,仲裁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仲裁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故申请人提出仲裁程序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申请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等其他理由,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对申请人的此项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名郡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忻 越审 判 员 林 龙代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