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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督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超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22号之一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管超,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管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3日发出(2017)鲁0211民督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管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发出支付令之日后,无法送达债务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