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载华、潘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载华,潘载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884号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8212219-4,住所地:藤县藤州镇藤州大道266号。法定代表人:黄位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男,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潘载华,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被告:潘载荣,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农民,住广西藤县。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载华、潘载荣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属重复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0元,减半收取计5310元,由原告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林振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美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