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恢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中迪与张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迪,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恢2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中迪,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张林,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迪与被执行人张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中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中迪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山审 判 员 屈强代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