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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执行人陈某,女,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应支付5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陈某至今未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