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雷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110号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志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系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雷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秦佑、被告雷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雪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安全事故奖金。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31日,被告作为原告井下值班长,在未经请假也未请人代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原告依规决定从2016年6月1日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原告有权解除人事合同,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被告提出的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支持。被告主张支付其安全事故奖金2000元,无事实依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今特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8月29日,嘉禾县行廊镇珍珠岭煤矿依法变更为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被告雷某某以嘉禾县行廊镇珍珠岭煤矿为被申请人向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嘉禾县行廊镇珍岭煤矿支付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安全奖2000元。2016年12月21日,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嘉禾县行廊镇珍珠岭煤矿为被申请人作出了嘉劳人仲案字(2016)第056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在该仲裁程序立案时,嘉禾县行廊镇珍珠岭煤矿已经依法变更为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故嘉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案字(2016)第056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被申请人存在错误,该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应当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尚未经过仲裁程序,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嘉禾县珍珠岭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向东人民陪审员 欧海雄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