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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熊龙军与王大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龙军,王大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熊龙军,男,汉族,1977年2月16日生,居民,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王大树,男,汉族,1969年1月3日生,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在执行熊龙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大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大树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暂无执行能力,经查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森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