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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庞占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占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占营,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9日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占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占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庞占营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邮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庞占营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2.60mg/100ml。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庞占营的供述和辩解,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血醇鉴定意见书,车辆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庞占营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庞占营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庞占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并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庞占营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邮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庞占营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2.60mg/100ml。另查,被告人庞占营所在社区的县级司法机关评估意见认为其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庞占营供述,2016年10月17日18时许,他下班后自己在寝室喝了四、五两白酒。20时许,朋友宋某打电话说找他有事情,他就开车从龙王乡沿新港大道走107国道回许昌老家,在新郑市中华路邮政局门口被交警拦下,吹气进行酒精检测发现他喝酒了,又将他带到新郑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检测。2、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证实事发时抽取被告人庞占营血样的情况。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庞占营当时的血醇含量为192.60mg/100ml。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庞占营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已办理登记的情况。5、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后案件的立案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庞占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庞占营的前科情况。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庞占营到案的情况和案件侦破情况。8、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证实被告人庞占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占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庞占营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庞占营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占营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占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人民陪审员  时宇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时晓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