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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建军与被告李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军,李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586号原告:武建军,女,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警察职业技术学校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潘家村小区1号楼34号。被告:李旭东,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号**栋*单元*层*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负责人:杨世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建军与被告李旭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