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于文叶、乔辉、乔峰、乔香英、乔郝氏与乔自成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叶,乔辉,乔峰,乔香英,乔郝氏,乔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于文叶,女,194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乔辉,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乔峰,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乔香英,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乔郝氏,女,192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乔自成,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申请执行人于文叶、乔辉、乔峰、乔香英、乔郝氏与被执行人乔自成交通肇事罪纠纷一���,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