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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媛源与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媛源,李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35号原告:李媛源,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林,男,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飞,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光华,男,1978年3月8日生,其余不详。原告李媛源与被告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李媛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媛源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李媛源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栀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