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熊发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熊发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237号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澄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50892912X。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润明,宜丰县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发明,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户籍所在地:宜丰县。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发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偿还欠款问题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2元,由原告宜丰县兴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