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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与胡新喜、张敬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新喜,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张敬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喜,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法定代表人:靳春海,该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张敬举,男,194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胡新喜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房亭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被告张敬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8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胡新喜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胡新喜收到本院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胡新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周美来代理审判员  李帅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心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