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11执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传师、王平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师,王平英,张英,许某,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许传师。申请执行人:王平英。申请执行人:张英。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詹通法。被执行人:林珠莲。被执行人:王萍萍。被执行人:詹某1。被执行人:詹某2。申请执行人许传师、王平英、张英许、许某与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传师、王平英、张英、许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74267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8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詹某1、詹某2的委托人詹长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林珠莲、詹某1(未成年)、詹某2(未成年)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王萍萍丈夫詹长波(已亡)名下有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北侧梦翔运动花园33幢2单元102室沿街房一处(产权证号xxxx**),现被东港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被执行人詹通法在中���农业银行连江东岱分理处有银行存款14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詹通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驳回被执行人詹通法的异议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提取了被执行人詹通法在中国农业银行连江东岱分理处银行存款14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许传师、王平英、张英许、许某告知了对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的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许传师、王平英、张英许、许某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詹通法、林珠莲、王萍萍、詹某1、詹某2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