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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良文与被告万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文,万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623民初1352号原告:张良文,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万清明,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张良文与被告万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分别于2011年8月22日、2012年2月28日、2012年11月28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88,000元、100,000元、120,000元,共计308,000元。鉴于被告目前经济状况,原告愿意放弃被告所欠利息,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万清明于2017年6月16日前归还原告张良文借款本金308,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由被告万清明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沁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