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传福与李守芝、张闫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福,李守芝,张闫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27民初1016号原告:刘传福,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李守芝,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张闫翠,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原告刘传福与被告李守芝、张闫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传福、被告李守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闫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传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二被告向原告刘传福借款15万元。2015年正月初六,李守芝向刘���福承诺2年内还清借款。后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李守芝辩称,已经偿还刘传福123000元本金,张闫翠不知情,不应该偿还该笔借款。张闫翠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3日李守芝向刘传福出具借条一张,借现金15万元。口头约定年利息4万。李守芝先后偿还刘传福3年利息,共计12万元。2015年正月初六,李守芝向原告刘传福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原定利息4万,两年还齐”。张闫翠与李守芝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双方协议,离婚登记审查表一份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传福要求李守芝、张闫翠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传福要求李守芝偿还借款15万元及约定利息理由充分,其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李守芝主张偿还12.3��元本金,没有证据证明偿还的性质。另2015年正月初六,李守芝向原告刘传福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原借款约定了利息。结合李守芝对于“承诺书”质证意见仅仅是“喝酒以后给原告写了个承诺条”。且李守芝对刘传福主张的年利息四万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故认定两人约定利息4万元。认定刘传福认可的收到李守芝12万元利息。本案利息应从2015年9月3日开始计算,利息约定超过年息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债务产生于李守芝与张闫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闫翠对借款本息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守芝、张闫翠偿还刘传福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自2015年9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守芝、张闫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伟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