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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曾小莉、王金宁、张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曾小莉,王金宁,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8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曾小莉。被执行人:王金宁。被执行人:张莉。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小莉、王金宁、张莉支付欠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现金5000元当庭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曾小莉、王金宁、张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同意,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