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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陈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80号。代表人:刘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陈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