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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学会与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会,王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1民初329号原告陈学会,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赵鹏(特别授权),邵东县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敏,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陈学会与被告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双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容辉、人民陪审员谭科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学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会诉称,原告系服装批发业务经营者,被告于2012年开始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3年前货款均清结。从2015年3月18日、4月15日、4月16日被告分别在原告店里进购服装,共计13000元并在结算单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敏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学会从事服装批发。2012年开始被告在原告处进货,双方开始业务往来,后经双方结算,2015年3月18日,被告王敏欠原告货款3290元、2015年4月15日,被告王敏欠原告货款2850元、2015年4月26日,被告王敏欠原告货款6860元,以上欠款共计13000元,由被告王敏在原告陈学会的账单上签字确定。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归还,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明、结算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根据交易习惯,被告在原告处赊购服装,经结算,被告王敏在原告账单上签字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敏拖延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敏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学会货款130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5元,由被告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赵双石审 判 员  张容辉人民陪审员  谭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