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景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524号被执行人杨景林,男,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研究所学历,原系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天津市河东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住天津市河东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本案执行中,其家属主动为杨景林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转罚没,上缴国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二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中杨景林的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