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范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生于1975年1月5日,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范某,男,生于1979年2月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范某给付范某1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的生活费共计48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2012)犍为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志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