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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4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夏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夏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4民初487号原告:李某,住武山县。被告:夏某,住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夏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