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同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鲁1422司惩19号被罚款人:张同斌,男,1975年5月4日生,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许春明与张同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鲁1422执151号。被执行人张同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同斌罚款5000元,限于2017年6月18日前将上述款项汇至宁津县人民法院。附: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在汇款附言中注明案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开户名:宁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37×××72联系电话:523****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宁津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