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安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005号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63595690G。法定代表人:翁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安辉,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安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乐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