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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13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丽霞与劳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丽霞,劳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13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丽霞,女,汉族,1980年5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劳建明,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梁丽霞诉劳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劳建明应向申请人梁丽霞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丽霞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劳建明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海湾路13号1楼01室房屋及其对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红星中路俊景花园G区19号商铺、南海区狮山中心城区俊景花园住宅小区第二期14座43号铺享有的产权份额均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执6830号案处理,本院已向南海区法院发函参与该案分配。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劳建明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