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罗在清、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在清,张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在清,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金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申请执行人罗在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在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华给付标的款216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张金华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金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金华名下有一辆长安牌浙E×××××号车辆,但申请执行人罗在清认为该车辆不值钱,且难以扣押,无查封必要。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