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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财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孟新士与郭东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新士,郭东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74号申请人:孟新士,男,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郭东风,男,汉族,1959年2月8日出生。孟新士与郭东风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郭东风向申请人孟新士借款28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东风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孟新士担保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