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雪蓉与王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雪蓉,王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336号原告:付雪蓉,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京伟,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付雪蓉与被告王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雪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雪蓉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付雪蓉负担。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付雪蓉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商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