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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雪蓉与王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雪蓉,王京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336号原告:付雪蓉,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京伟,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付雪蓉与被告王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雪蓉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雪蓉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付雪蓉负担。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付雪蓉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艾秋军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商游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