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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6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李红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红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6号86号楼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彭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福义,男,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权,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上诉人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权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7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北京博海康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军审 判 员  尚晓茜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 冉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