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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弩与成都市新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弩,成都市新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864号原告:张弩,女,1992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环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新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弩与被告成都市新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弩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张弩承担。审判员  周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