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张某1、张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张某1,张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69号原告:邵某,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女,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诉至本院,经本院核实,被告”张某1”名字实为”张福将”。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张某1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