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恒茂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恒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恒茂,男,1982年4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荔浦县,现住广东省台山市。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恒茂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树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恒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9时许,被告人廖恒茂去到台山市台城台城白水市场,使用携带的镊子盗窃了被害人黄某随身携带的iphone6plus(64GB)手机1台,价值2550元。破案后,已追回赃物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恒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意见,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梁某1、梁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书证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恒茂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恒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廖恒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廖恒茂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恒茂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恒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廖恒茂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廖恒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恒茂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恒茂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恒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廖恒茂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详见扣押清单),由扣押机关台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立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观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