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执2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萧明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萧明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凯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五洲软件有限公司,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安徽创辉塑胶有限公司,杭州卡勒佳聚合材料有限公司,沈晗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2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990500-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204号2层、206-212号1-2层(连续双号)。负责人王少华。被执行人浙江萧明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34201-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89号。法定代表人鲍中林。被执行人浙江凯勒聚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2248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晗晨。被执行人杭州五洲软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4151-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北路28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中心408-419号)。法定代表人沈晗晨。被执行人杭州大自然科纺染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569338-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柯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宋祖良。被执行人安徽创辉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88463-3,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双港镇萧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被执行人杭州卡勒佳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8431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89号。法定代表人沈晗晨。被执行人沈晗晨,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外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大新房地产地价评估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杭州五洲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2幢902室,建筑面积212.7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动产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五洲软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汇园2幢902室,建筑面积212.7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动产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苏大新房估字HZ(2017)第DX06-0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