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15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岳、藏桐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岳,藏桐磊),张海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5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王岳被执行人藏桐磊)、张海萌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岳与被执行人藏桐磊、张海萌借款纠纷一案中,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保裁字第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岳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过程中多次协调,并且使用法律手段强制执行,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定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保裁字第2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终结对被执行人藏桐磊、张海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