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井奇诉王大学、孟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奇,王大学,孟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98号原告:郭井奇,男,住址:鞍山市。被告:王大学,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孟宪文,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井奇诉被告王大学、孟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井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郭井奇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