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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井奇诉王大学、孟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井奇,王大学,孟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498号原告:郭井奇,男,住址:鞍山市。被告:王大学,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孟宪文,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井奇诉被告王大学、孟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井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郭井奇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