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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小东与广州市绿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小东,广州市绿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924号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广州市绿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井大道6号C栋421室。法定代表人:陈淑娟。被告: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坪山村106国道东。法定代表人:高建娇。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广州市绿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庄小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庄小东撤回对广州市绿燕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航帆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庄小东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审 判 员  林晓玲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戴宇楠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