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16黄东升与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升,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黄东升,男,1958年9月2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住东台市台东工业园区方向南路12—13幢。法定代表人:蒋长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东升与被执行人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出(2014)东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东升2014年3、4月份工资4332.7元、未订立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6499.05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东执字第13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在原东台市安丰农具厂大院内租用厂房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首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予以核查,现依据本院调取的工商信息,查明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蒋长旺���其股东为蒋长旺、张仁英,经营地点在东台市东台镇创业园北区二区十二号、十三号,而现在原东台市安丰农具厂大院内租用厂房继续经营的单位为东台市崇泰机械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蒋鑫,其股东为蒋鑫和周盼盼,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该公司与东台亿鑫机械有限公司并无关联。其次依法查询金融、车辆、工商、房产等相关登记部门,除冻结的银行存款帐户(余额为71.1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存款71.19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 凯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