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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锡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锡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990号罪犯黄锡旋,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锡旋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黄锡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锡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3次嘉奖;已没收财产2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锡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是职务犯罪,数罪并罚,且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而刑罚执行提供的明细显示其考核期内月份平均消费约334.94元,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七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五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锡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