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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明超与李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超,李梓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182号原告:吴明超。被告:李梓萌。原告吴明超与被告李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明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超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