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明超与李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超,李梓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4182号原告:吴明超。被告:李梓萌。原告吴明超与被告李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明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明超负担。审 判 长 路东波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