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学习与赵长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习,赵长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450号原告郭学习,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赵长营,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乔磊,总经理。原告郭学习与被告赵长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2450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